《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修訂草案)》年內生效施行
6月29日,成都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高票通過《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修訂草案)》(下簡稱“新《條例》”)。新《條例》將在報經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出臺,有望在年內正式生效施行。
新《條例》的主要內容包括:
落實綠地管理養護責任主體 明確管理養護責任范圍
新《條例》第20條按照“誰所有,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園林綠地的管理養護責任。對于建筑區劃(主要指住宅小區)內的綠地,明示屬于業主個人所有的,由其所有權人負責管理養護。屬于業主共有部分的綠地,則根據該建筑區劃的管理方式確定管理養護責任人:已實行委托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負責管理養護;實行自主管理的,由全體業主共同負責管理養護。
此外,按照新《條例》第21條的規定,管理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綠化養護管理技術規范管理養護園林綠地。喬木、灌木、花、草等植物受損或者毀壞的,應當及時修復、補種或者更換。
從嚴設置臨時占用綠地和砍伐、移植樹木的許可條件,強化對園林綠地的保護力度
按照新《條例》第22條的規定,在“因樹木生長嚴重影響他人采光、通風,且利害關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遮擋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或者交通標線的;影響架空線、管線、交通設施等公共設施使用安全的;樹木自身養護需要;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倒危及公共安全”五種情況下,方可修剪樹木。同時,強調修剪樹木時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范,不得毀壞樹木。
按照新《條例》第23條的規定,只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在經批準的情況下,臨時占用綠地,且應當按照批準占用的面積和期限歸還,并恢復原貌。
按照新《條例》第25條的規定,只有在樹木“已經死亡;危及公共安全;發生檢疫性病蟲害或者其他嚴重病蟲害”3種情況下,才可以在經批準的情況下砍伐樹木。
此外,新《條例》第26條強調了“移植、砍伐公共綠地上樹木的,應當將移植、砍伐原因和株數在移植、砍伐現場公示,接受公眾監督。”
編輯:xiu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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