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北京城市運行管理重視哪些環(huán)節(jié)
2014-05-19 09:15:30 來源:北京日報 瀏覽次數(shù):
古代北京工商業(yè)的繁華,不僅滿足了京城居民的高水平消費,更重要是,可增加政府的稅收。因此,金、元、明、清時對北京的工商稅務管理都特別重視。古代北京工商稅務主要由戶部、工部主管,其下屬清吏司履行具體管理事務。元代設(shè)大都宣課提舉司,負責收取商稅,稅率為三十分取一,每年能收10.3萬馀錠銀兩。除定額的課稅外,元代還有額外稅,收稅范圍包括河泊、山場、窯冶、房地租、池塘、蒲葦、煤炭、柴草等30馀種。雖然這是在全國收取的額外稅,大都也免不了。明清時在崇文門外設(shè)有抽分廠,是北京城內(nèi)主要收稅機構(gòu)。在北京九門也設(shè)榷關(guān)。凡商稅,三十而取一。弘治間,京城九門收稅每年達66萬馀貫鈔,288萬馀文錢。當然,有些收稅官員會千方百計地刁難商人,多收稅款,以中飽私囊。為了不傷害商家的積極性,促進市場活躍,保證京城供應,政府有時也采取減稅措施,例如明萬歷間,李太后命減天下稅三分之一,并免近京畸零小稅。甚至皇帝也關(guān)注關(guān)稅,頒布詔諭,嚴禁收稅官員對商人苛刻、刁難,多征稅款。如清雍正二年(1724年),皇帝明告天下:“國家之設(shè)關(guān)稅,所以通商而非累商,所以便民而非病民也。”“各省兼管關(guān)稅之巡撫,受朕委任之重,尤當仰體朕心。”并要求選派誠實可信之人,擔任稽查之責,保護商民的利益。
社會治安管理
古代北京的社會治安管理,大致包括城池衛(wèi)戍、警巡捕盜、刑法律條、獄制訴訟、嚴肅吏治等方面。金、元、明、清時政府會頒布一些有關(guān)社會治安的禁約。
古代北京的社會治安管理,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城池衛(wèi)戍、警巡捕盜、刑法律條、獄制訴訟、嚴肅吏治、其他禁令等。古代主管北京社會治安的主要衙門是兵部、刑部,金、元時的警巡院,明、清時的兵馬指揮司、巡檢司和清代的步軍統(tǒng)領(lǐng)衙門等。
古代的北京城四周有高大巍峨的城墻。明、清北京的城墻里外都甃以大城磚,十分堅固。盡管如此,保證國都的安全仍然是朝廷重務。因此,在金、元、明、清時,在京城內(nèi)外都有大批軍隊駐防,肩負衛(wèi)戍京城安全之責。尤其明、清時在北京北郊、西郊駐軍更多。明代是為了防蒙古軍來犯,清代則為了“三山五園”的安全。明、清時,都特別注重皇城的守衛(wèi),因為皇城是皇家居住地。如明代,皇城內(nèi)外的守衛(wèi)是由侍衛(wèi)親軍擔當?shù)?。守衛(wèi)皇城的官軍多達8333名。他們都持有半字銅牌。所謂半字,是“承”、“東”、“西”、“北”四字的一半,代表承天門、東安門、西安門、北安門。佩戴銅牌另一半的巡邏官到來時,一對銅牌即可知真假,以防不測。
京師地大人眾,君子小人雜處,故往往有敢冒天下之大不韙而作奸犯科者。若縱惡不治,良民善人就不得安寧。為了打擊壞人罪犯,金中都和元大都都設(shè)置警巡院。起初元大都只有左、右二警巡院,后來又在大都城四隅增設(shè)警巡院,主管大都城的平理獄訟和警巡稽察之事。若發(fā)現(xiàn)京城有盜賊奸偽之人之事,則有大都路兵馬指揮使司負責拘捕。此外,大都城警巡捕盜也是樞密院、大都留守司、大都路都總管府的一份職責。明代北京設(shè)置中、東、西、南、北五城兵馬指揮司,有指揮、副指揮、吏目等官,負責指揮巡捕盜賊,梳理街道溝渠及囚犯、火禁等事。凡京城內(nèi)外,五城兵馬司劃境分管,境內(nèi)有游民、奸民就將其逮捕,予以法辦。當皇帝出行時,五城兵馬司還有派人率夫跟隨服務的職責。五城兵馬司的履職情況,則由五城巡城御史加以監(jiān)督考察,若有失職之事,五城巡城御史就進行彈劾。清代,北京外城有五城兵馬司,負責外城的社會治安。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除中城外,讓東、西、南、北四城的兵馬司副指揮使分駐朝陽、永定、阜成、德勝諸門外,管理幾個人員往來較多的關(guān)廂的社會治安。而北京內(nèi)城是清八旗軍集中駐地,正黃、鑲黃二旗分組社會治安事務則由步軍統(tǒng)領(lǐng)負責??滴跏辏?674年)置北京提督九門巡捕五營步軍統(tǒng)領(lǐng),簡稱步軍統(tǒng)領(lǐng),也稱九門提督,統(tǒng)率八旗步軍五營將士加強京城的社會治安。步軍統(tǒng)領(lǐng)的首領(lǐng)皆以最親信的滿族大臣充任。其屬城門領(lǐng)官專掌各城門門禁,稽查人員出入;巡捕營官則負責分訊防守,巡邏糾察。
任何朝代都有維護其政權(quán)的法律。金有《泰和律義》,元有《大元通制》,明有《大明律》,清有《大清律》。這些法律都是各朝代制定的懲惡揚善、維系社會安定的準則和依據(jù)。金、元、明、清時的獄訟刑法,都是依據(jù)這些律條執(zhí)行的。例如,《大明律·刑律·失火》條規(guī)定:“凡失火燒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燒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傷人命者,杖一百,罪座失火之人。若延燒宗廟及宮殿者,絞。”又《大明律·工律·侵占街道》條規(guī)定:“凡侵占街巷而起蓋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各令復舊。其穿墻而出穢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論。”像這樣的法律條文很多。任何時候,法律都是社會治安的準繩和保障。
編輯:l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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