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爾本:城市遺產保護重在公眾參與
2014-05-08 09:05:05 來源:東方早報 瀏覽次數(shù):
保護的原則與體系
墨爾本能完好保留不同歷史時期、不同類型的城市遺產,與其先進的理念、完善的立法、有效的管理體系密不可分。尤其是經過多年的耳濡目染,大多數(shù)墨爾本人不僅具備較好的保護意識,而且能積極、理性地參與城市遺產管理的全過程。
首先,不同于世界其他國家強調文物類、遺址類物質遺產的保護,澳大利亞根據自身情況,注重各個時期本土與外來文化的多樣性融合。正如1979年誕生于澳大利亞的《巴拉憲章》針對保護對象所宣揚的:要保護、存留一切“有文化意義的地方(place of cultural significant)”?;谶@樣的理念,墨爾本的城市遺產,也就不只限于某一類型、某一時期的遺存,只要與城市文化相關聯(lián)的、有意義的事物,無論是否保存完整,是否滿足一時的價值判斷,都能進入被關注、受保護、能存留的遺產清單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基礎上,城市遺產的保護與利用,不再是一對不可調和的矛盾,各種有“文化意義”的遺存,通過多種途徑被人們所認可和傳承。這也使得一些有文化價值的建筑構件和小品,能結合新的建設需要,被合理保存下來。
其次,除了聯(lián)邦政府的立法,澳大利亞各個州和地方也都有保護文化遺產的立法機制。這既包括各類法律條文,也涉及相關的程序、機構以及監(jiān)督手段等。如2006年制定的“維多利亞遺產:加強我們的社區(qū)”和2010年制定的“地方政府的遺產戰(zhàn)略”等,都是在有關國際法和聯(lián)邦法基礎上的落實與深化。墨爾本市政廳和地方議會也有相關的遺產注冊和評估法規(guī),滿足本地區(qū)的遺產管理需要。
最后也最重要的是,墨爾本有一套完善的城市遺產管理體系。這不僅指各級政府部門、遺產理事會等機構,也包括獨立的專業(yè)組織、行業(yè)協(xié)會以及廣泛的公眾參與。在不斷創(chuàng)新、與時俱進的保護理念引導下,在完備的法律、法規(guī)框架內,大家各司其職,相互協(xié)調與監(jiān)督,使得墨爾本的城市遺產處于一種能操作、有成效、可持續(xù)的管理狀態(tài)下。
反觀中國許多城市的遺產保護工作,思路與行動仍大多局限在政府主導的“文物保護”框架內。在城市快速發(fā)展的階段,要么消極保護,要么仿古造假,完全偏離了城市遺產的真實性與多樣性要求;一些針對有形遺產的保護工程,雖改善了物質環(huán)境,但忽略了生活形態(tài)的延續(xù):歷史名城、街區(qū)改造完成后,成為失去了原住民的標本,或成為商業(yè)旅游區(qū)。在這樣的目標定位下,其法規(guī)和管理機制往往“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專家意見和領導拍板的決策方式成為主導,公眾很少獲知情況或參與決策,被排斥在城市遺產之外,更談不上成為“有文化意義之地”的“擁有者”。
公眾參與的基礎與途徑
在西方,公眾參與的概念最早源于古希臘,指每個公民都可參與城邦政治事務。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由于對精英治理、福利社會的不信任,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到對“民主制度”的反思行列。1969年,美國人謝里·安斯坦的《公民參與的階梯》認為:“公民參與是一種公民權力的運用,是一種權力的再分配,使目前在政治、經濟等活動中無法掌握權力的民眾,其意見在未來能有計劃地被列入考慮。”
這方面的事例在城市規(guī)劃上體現(xiàn)得尤其明顯:如英國在1968年將公眾參與正式納入《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并逐步強化了制度性安排。深受英國影響的澳大利亞的城市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工作,也在立法決策、政府管理和基層治理等不同層面出臺了相應的措施。具體到墨爾本的有關機制上,我們可大致分為福利與權益性參與、自愿性參與、娛樂性參與等不同渠道與環(huán)節(jié)。
例如,物業(yè)列入城市遺產保護清單后,房產所有者不僅可以得到有關稅收的減免、維修補貼等常規(guī)資助,而且可以從“墨爾本遺產復原基金”,“亞拉遺產復原基金”和“維多利亞女王時代的遺產登記場所和物件基金”獲得數(shù)額不等的贈款和貸款。這種福利與權益性的政策,能較好地調動民眾參與申報城市遺產的積極性。
編輯:l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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