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扼住古跡復建的“怪誕輪回”
當今社會對保護古建筑、古跡有一種極為奇特的“邏輯”:古建筑可以拆了重建,遺址可以推了重新找塊地方安放。這種邏輯的出發點在于,傳統文化保護應為經濟發展讓步,即便保護也是出于經濟利益的需要。這讓古建筑、古跡的保護顯得“捉襟見肘”,無經濟價值時保護松懈,有經濟效益的時候,多數時候是需要地皮了——直接拆了,另找塊地方重建。甚至當發現被拆的是個“寶”時,偶發奇想再來花重金復建,復建一個不倫不類的現代建筑、一個山寨版的復原建筑,真可謂“折騰”……
復建古跡并不是保護“古跡”
文物古跡、歷史建筑首先應該是真的,而不是仿建的、復建的,拆除真古跡興建仿古建筑,或是對消失多年的古跡簡單臆想重建,是“災難性的做法”,是違背遺產保護原則的破壞行為。古跡復建在某種程度上相當于一種謊言,誤導了我們的視線也誤導了后人。
人與大自然和諧相處是驗證民族素質的沉重砝碼。藝術史學家馬克斯·弗里德蘭說 “提到文明,一只鞋子所能傳達給我們的信息,和一座大教堂蘊涵的內容一樣多。”現今,各地都開始意識到,原來“家有一老,如有一寶”,為此不惜大興土木無中生有,營造出眾多假古跡。古跡的重建,是在承認當時拆除的決策失誤,還是僅僅在趕時髦?
2012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旅游等開發建設活動中文物保護工作的意見》。意見指出,文物古跡和歷史建筑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不得擅自拆除、遷移。已經全部毀壞的,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復建。
一些古跡的重建真的能復古嗎?其實不然。保護歷史遺跡維持原本狀態更重要,任何恢復性重建都是破壞歷史。文化遺址需要靠想象來彌補殘缺,不能靠重建來塑造輝煌。
凡事都要防止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不要一提尊重傳統,就全面復古;不要一提保護文物,就僅僅想到重修。從文化的角度和文明的層面看,文化生態是不可再生的,不像自然生態,破壞了可以重新再來,可以退而還之。文物古跡一旦被破壞,就再也無法復原,原樣克隆也是假的,是仿制品,其價值與真跡有霄壤之別。文物之所以是文物,一方面因為其歷史久遠,另一方面則是在經歷了千百年后,它已由一件普通物品變成承載了文化意義的珍貴財富。重建能包含這兩方面的特性嗎?顯然不可能。
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是指原來已經存在的東西,使其繼續留存下去,使其所留存的歷史信息不要再遭到損壞,這就要采取相應的措施,這種措施就稱為保護行為。已經不存在的東西,已被損壞,或早已湮沒的建筑或構筑物,將其重新建造或按所謂的原樣恢復,這不屬于保護。復建這些歷史景觀,主要是為了旅游活動、文化活動等經濟發展的需要,它不擁有真實的歷史信息與歷史文化價值。我國許多地方往往把復建、恢復歷史景觀也稱之為保護,這是對保護的一種誤解。
應嚴肅地對待歷史
今天到處盛行復古仿古,打著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旗號,已經消失的古建筑古遺跡要恢復,拆掉的城墻在重建,歷史傳說在臆造。在名勝古跡地、在歷史文化風景區,滿目所見都是假古跡。
位于上海南京西路上的靜安寺是座歷史悠久的佛教廟宇,有1700年的歷史。靜安古寺原是樸素的寺廟,現在為配合地區的綜合開發,古寺移地重建,實際上是移地“新建”。目前新建的靜安寺,變成了一個滬上著名的旅游景點。這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古建筑復原,與原來的古寺已沒有上承下續的淵源關系。
現在有些地方為發展旅游業已到了不擇手段的地步。歷史上形成的民間建筑風格是樸素的,如江南人家的粉墻黛瓦等。一些地方修建的所謂明清一條街,用了琉璃瓦和紅、藍、金的顏色,但當時的朝代對建筑形式、材料和顏色都有嚴格的等級規定,普通老百姓的建筑是不準許用這些顏色的。這些都是與歷史事實不相符的,是不懂歷史、沒有文化的表現。為了盈利,一些重建對歷史捕風捉影、穿鑿附會,弄得不古不今、不倫不類,甚至恢復了封建糟粕。這是另一個層面、另一種形式的破壞,是對文化、文明的破壞,必須堅決禁止。
歷史是嚴肅的,只有嚴肅對待歷史,才能續寫新的歷史,不能恣意破壞、暴殄天物,也不能急功近利、假冒濫造。
古跡保護應尊重其“原真性”
文物古跡具有不可移動性,一旦拆毀了就無可挽回,就算是原址復建那也只是仿古建筑。這提醒人們,保護才是首要原則。國際上的《威尼斯憲章》和我國的《文物保護法》中都明確規定:對已不存在的東西不提倡重建;必須重建的則要嚴格考證,經過相關行政部門批準后,在專家指導下進行。
歷史文化遺產的特點,就是遺產的原真性,也就是說遺產應為原來的、真實的狀態,這才是其價值所在。當前制造“假古跡”已成為一種風潮,這將影響一代甚至幾代人。復建與拆毀,這兩種看似完全矛盾的現象,其實反映了同一個問題,那就是我國現在對文物古跡的“保護”,很多時候完全是一種實用主義的態度,而不是站在保護歷史文物本身、保護民族文化的高度來考慮的。《威尼斯憲章》即1964年在威尼斯通過的《國際古跡與修復憲章》是世界各國進行遺產保護的多年經驗的總結性準則,它指出,把古跡看作共同的遺產,保護原來真實的東西,將它們真實、完整地傳下去是我們的職責。到目前為止,我國關于文物、歷史文化名城、歷史街區和世界遺產的法律、法規已經出臺了一些。另有文物保護方面如新的《文物保護法》頒布、《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和文物法的相關補充條例等。這些法規對文物保護的理念闡述得十分清楚,基本是與國際接軌的。
對已然毀壞的文物古跡,實在不必再費心、費錢、費力地去復建。需要的話,在原址立塊石碑,刻明原物情狀、毀于何時、被誰所毀足矣。如此,破壞的過程也可以成為“歷史文物”,警示后人記住保護的重要,珍惜擁有的歷史財富。如此,把精力、財力省下來,用于保護尚存的文物古跡,才是理所應當的,才能造福后世。
編輯:da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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