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工適度干預修復濕地生態系統
浙江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加強濕地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提出采取搶救性保護、修復與治理、污染控制等人工適度干預措施,恢復與重建濕地生態系統,遏制濕地面積減少和功能退化的趨勢。
《意見》提出,到2017年,建立省級以上濕地公園30個、濕地合理利用示范區50個、濕地生態教育基地50個;劃定全省濕地保護紅線,確定縣級以上濕地保護名錄,自然濕地保護率達到60%;90%以上的濕地野生動植物物種得到有效保護;水環境明顯好轉,區域水質在現有基礎上提高一個標準。
針對已經被破壞的濕地,《意見》要求有計劃、有重點地恢復和重建。對因自然災害或人類活動影響導致濕地面積急劇下降、海洋生物和候鳥棲息地大幅度減少、水質污染嚴重、水土流失嚴重的重點區域,要通過劃定保護區域、限制開發、建立自然保護區(小區)或濕地生態保育區、濕地公園等措施進行搶救性保護;對出現生態功能退化或生物多樣性減少但不顯著的區域,要通過管控措施減少人為干擾,減輕自然承載壓力;濕地周邊建有堤壩的,要視實際情況進行生態化改造。同時,科學推進濕地生態旅游以及不同類型的濕地特色旅游示范區、濕地風景名勝區建設,探索濕地農業、漁業、水利等合理利用示范區建設,推進濕地對工業污水、生活污水凈化處理示范區建設。
《意見》要求,提升濕地科研監測水平。縣級以上林業部門要加強濕地資源監測體系建設,建立動態管理平臺,及時開展濕地資源、濕地利用狀況、濕地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的調查和評估。省級主管部門要建立省濕地保護研究中心和專家庫,大力開展新技術試驗示范,推廣濕地生態修復、治理新模式。
《意見》同時要求,各地強化對濕地開發利用的管理,對涉及向濕地區域排污或改變濕地自然狀態,以及建設項目占用濕地的行為,要進行嚴格審批。依法制止違法占用、開墾、填埋以及污染濕地行為,追究嚴重破壞濕地生態的單位和個人責任。凡列入保護名錄的濕地,未經批準不得開墾、占用或隨意改變用途;一旦發現違法行為,應立即責令停止,并采取有效補救措施。因保護濕地造成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損失的,應予以補償。
編輯:zhao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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