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國家公園制度和管理體系簡介
20世紀60年代,日本經濟開始進入快速發展階段,大型綜合性聯合企業迅速發展、城市化更加迅猛,這些,都對社會和經濟結構產生巨大影響,同時,在東京等大城市,人們的生活方式也隨之改變。
為了有效保護和充分利用日本優美的自然風景區,以利于日本國民的健康、修養和文化素養的提高,日本頒布了以《自然保護法》、《自然公園法》、《文化財產保護法》為代表的16項國家法律,形成了日本自然保護和管理的法律制度體系。
1.日本國家公園制度概述
日本的國家公園是指那些全國范圍內規模最大并且自然風光秀麗、生態系統完整、有命名價值的國家風景及著名的生態系統(Nature Conservation Bureau, The Environment Agency 1995,第12頁)。
國家公園原則上應有超過20平方公里的核心景區,核心景區保持著原始景觀;除此之外,還需要有若干生態系統未因人類開發和占有而發生顯著變化、動植物種類及地質地形地貌具有特殊科學教育娛樂等功能的區域(風景區規劃規范編制組,1995,第49頁)。
日本的國家公園由國家環境廳廳長主管,自然保護委員會協管。截至1995年,日本擁有國家公園28個,總面積2.05萬平方公里,占全國面積的5.4%。
日本的自然公園系統由國家公園、準國家公園和都道府縣自然公園組成,對它們的管理由國家環境廳與都道府縣政府、市政府以及國家公園內各類土地所有者密切合作進行:在11個國家公園和野生物種辦公室下現有55個公園管理站;準國家公園和都道府縣自然公園由有關的市政府和都道府縣政府管理。
日本國家公園的保護和利用法規由國家環境廳制定,每5年修訂一次;準國家公園適用的法規仿照國家公園的標準,由國家環境廳指導都道府縣政府制定。
按照日本《自然公園法》的規定,《自然公園法》的執行由國家公園管理人(園長)及公園的其他員工、地方政府官員會同公園的各類土地所有者合作完成(Nature Conservation Bureau, The Environment Agency 1995,第15~22頁)。
2.保護性政策
日本所有的國家公園都依照《自然公園法》進行規劃管理,由于目前日本的國家公園內的土地存在著多種所有制――國家所有、地方政府所有、私人所有(現有24%的國家公園面積為私人所有)和多種經濟活動――農業、林業、旅游業及娛樂產業,因而,日本有針對性地按照生態系統完整和風光秀麗等級、人類對自然環境的影響程度、旅游游客使用的重要性等指標將所有國家公園的土地劃分為幾種類型區域,即:特別區、海洋公園區和普通區。特別區又分為,特殊保護區、I級特別區、II級特別區、III級特別區。
在為游客服務方面,所有的設施都為游客進入國家公園以及在國家公園內提供便利的交通和食宿條件。為了在有限的區域內集中公園的食宿設施,國家公園的規劃包括對專營的“食宿點”的安排,還包括交通系統、小旅館、露營、觀景點和其他種種戶外活動的設施安排。
具體地,在國家公園和自然公園系統的自然保護方面,主要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園內限制人類活動
為了保持日本國家公園著名的生態系統和秀麗的風光,在國家公園內控制各類人類活動。除非得到國家環境廳廳長的批準并領取了執照,許多對自然環境有影響的人類活動都禁止在國家公園內進行。1974年日本國家環境廳自然保護局對在國家公園的四種區域內從事開發活動課以罰款給出了詳細規定。
(2)美化園內環境活動
為了促進和鼓勵在國家公園游客集中的區域的美化和清潔,組織起由地方政府、特許承租人、科學家、當地群眾等組成的志愿隊伍,從事國家公園美化項目活動。這類志愿隊伍約有40支,其所需經費的1/4由國家環境廳資助,1/4來源于地方縣政府,1/4來源于上一級市政府,1/4來源于地方企業。
(3)收購園內的私人土地
日本的國家公園嚴格控制對環境或資源產生有害影響的人類活動,為此,那些不需經國家環境廳特別批準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得到政府的補償,以保證其遵守控制約定。補償并且強化管理著名的生態系統的方式之一便是收購國家公園內的私人所有土地。收購政策始于1972年,收購的對象集中于那些重點保護區域,比如:特殊保護區、Ⅰ級特別區。1991年以后,擴展到Ⅱ級和Ⅲ級特別區。收購是通過地方政府發行公共債券來實現的,債券的償還由中央政府承擔。截至1995年3月,發行此類債券共計123.4億日元,收購國家公園內土地6507公頃。
3.旅游服務政策
近年來,國家公園的游客數量呈現逐年增長的態勢,1993年達到3.9億人次。在國家公園的游客服務和設施供給方面,日本的管理體制和方法是:
第一,為了促進對國家公園的充分利用,允許地方公共團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公園的使用規劃提供服務設施;
第二,公共設施的提供。為了以合理的方式保護國家公園、讓人民群眾安全舒適地休閑游覽,鼓勵提供貼近自然的服務設施。公共設施由國家環境廳和在環境廳幫助下的地方共同提供,經費比例為1:2或1:3。公共設施的政策和公共設施的類型是:國家公園必須具備最優美的自然環境、風景點、自然小路、露營點、游客中心、衛生間和其他服務設施,以使人民共享自然。
第三,特許承租人提供的設施。按照日本《自然公園法》,個人在取得國家環境廳國家公園的經營執照后,可以經營酒店、旅館、滑雪場和其他食宿設施。執照的發放嚴格按照每個國家公園的游客接待計劃、服務質量標準及服務管理資格進行。發照計劃由地方經濟發展狀況和就業數量決定。在許多國家公園內,也向市政府發放經營執照。
第四,國家度假村(National Vacation Village)。在國家公園內,自然環境優美的地方建立以娛樂為目的的國家度假村。度假村的特點是,住宿設施有益于健康、簡潔、不昂貴,并且與戶外的其他設施渾然成為一體。1961年日本在國家公園內建成第一個度假村,現有的34個度假村經營良好。
度假村中的部分公共設施,如:景點、小路、露營點等是非盈利的,它們由國家環境廳和相關的公共團體管理;國家度假村中的盈利性設施,如:酒店、旅館、滑雪纜車等由國家度假村協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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