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世界自然遺產保護亟待資金投入
世界遺產是一個國家在全球范圍內最具代表性、最有影響力、最珍貴的自然和文化遺存,保護世界遺產是各締約國履行《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重要職責。
我國是世界遺產大國,有45處世界遺產,數量居全球第二。保護世界遺產對保護我國自然生態,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傳承國家和民族核心文化價值,增強我國國際影響力和話語權等具有重要意義。
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峨眉山市委副書記秦福榮表示,自1985年加入《公約》以來,我國的世界遺產保護事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與發展,一大批珍貴的遺產資源成功申報并得到有效保護,并在中央、省和遺產地設立了不同級別的保護管理部門和機構,逐步建立了保護制度。但長期以來,資金投入的缺失導致我國世界遺產事業發展中的一些問題得不到解決。
秦福榮認為,資金投入的不足直接導致履行《公約》不到位。按照《公約》要求,締約國為保護世界遺產的目的應竭盡全力,特別要給予財政及技術等方面的援助。但對自然遺產的“財政援助”在我國至今沒有得到實施。此外,資金不足使世界自然遺產的保護監管難以有效實施,遺產地規劃、監測、檢查、評估等工作開展受到很大局限,必要的保護、展示和利用等基礎設施建設落后,和發達國家相比,保護管理水平較低。“多數世界自然遺產的收入來源過于依賴門票和經營性收入,這與得不到中央和地方政府財政支持有很大關系。”秦福榮說,“一些世界遺產地因此出現‘重申報、輕管理’,‘重開發、輕保護’的傾向,對世界遺產的保護造成嚴重威脅。”
《公約》要求各締約國“發展科學和技術研究,并制訂出能夠抵抗威脅本國文化和自然遺產危險的實際方法。”但實際上,我國依托有關部門開展的研究以及科研機構的獨立科研成果較少,導致遺產地保護管理工作缺乏持續的方法指導和技術創新。
根據國務院《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世界自然遺產地被確定為禁止開發區域,為重點生態功能區。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也明確指出,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實行最嚴格的保護制度,堅定不移實施主體功能區制度,建立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嚴格按照主體功能區定位推動發展。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被提到了新的高度。
根據《公約》的相關要求、世界自然遺產的重要性以及事業的公益性和特殊性,世界自然遺產保護屬于中央事權和責任。為此,秦福榮建議從中央財政投入與保護要求相適應的經費支持。
秦福榮說,我國締結的其他公約,如《生物多樣性公約》和《國際濕地公約》,每年都有穩定的履約資金,并成立了專門的履約機構,中央財政每年對生物多樣性和濕地保護投入了大量資金。同樣重要的世界自然遺產保護卻沒有相應的保護補助資金,《公約》的履約資金也得不到落實,這與世界自然遺產的重要性及我國世界遺產大國的形象極不相符。因此,他建議增設世界自然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納入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同時建立穩定的資金保障渠道。該專項資金應由財政部牽頭,教育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協同承辦。
編輯:zhao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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