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環境總體規劃內涵分析
2013-10-15 07:59:25 來源:中國環境報 瀏覽次數:
歸納起來,主要有3種類型:
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法制保障型城市環境規劃。政府組織制定城市環境規劃,并輔之以法規政策支持。1976年,美國通過了《資源保護和廢棄物回收法》,有半數以上的州也制定了相關法規,還利用直接稅收減免和投資稅收抵免等優惠政策促進企業重視、加強城市生態保護和資源節約,為生態城市建設創造了良好的制度環境。
二是以德國、日本為代表的項目推動型城市環境規劃。通過大氣環境保護、能源利用、垃圾處理和居民區生態環境處理項目等有效推進城市建設,使交通擁擠、住房緊張、環境污染嚴重和資源浪費等現象大為改觀。
三是以新加坡為代表的統籌協調型城市環境規劃。堅持城鄉結合的思想,在生態城市建設規劃中,將城郊建設成原始公園,并將農田和森林以及其他景觀融合在田園城市建設中,從而實現人工景觀與自然環境的和諧統一。
預防重于應對,規劃引領管理
城市環境管理是探索人與自然、人與社會及城市發展的規律,研究特定時期城市存在和發展的經濟社會條件與人文地理環境的科學。我國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城市環境管理,上世紀80年代,在城市規劃中就對環境保護問題予以關注。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十一次常委會通過《城市規劃法》,明確提出城市規劃應當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綠化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觀。“八五”期間,城市環境保護規劃要注重環境保護與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突出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工業污染防治內容。“九五”、“十五”期間,國家相繼提出要把可持續發展戰略納入經濟社會發展長遠規劃、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特別是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科學發展觀,強調“統籌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對于推動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工作起到了承前啟后的重要作用。
這一時期,城市環境管理力度不斷加大。編制城市規劃,對涉及城市發展長期保障的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內容,是必須嚴格執行的強制性內容。“十一五”以來,我國通過編制實施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促進了城市經濟社會發展。但是,這些規劃對資源環境要素的空間布局安排不夠全面、深入,管理措施被動、單一,是結果型的、被動的、后置的,而不是事前預防的、主動的、前置的規劃。
正是因為缺乏一個具有發展戰略性、區域協調性和空間開發統籌性的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的頂層設計,造成城市環境管理處于事后、末端、補救的局面。因此,城市環境管理要向前端推進,考慮從源頭解決問題,必然要求規劃編制從要素處理、綜合治理轉變到社會管理,從開始重視要素末端,然后到源頭、過程、末端的全過程,發展到對公共服務、公共產品的社會管理,突出預防重于應對、規劃引領管理的思路。城市環境總體規劃呼之欲出、應運而生。
編輯:l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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