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挖掘機遭遇地下文物
7月3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就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進行了部署,強調了先規劃、后建設,先地下、后地上等原則。這無疑是造福群眾、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之舉。
可以想見,地下基礎設施的建設與地下文物將會常常不期而遇。前不久,廣州市政府對施工破壞文物一事作出處罰和通報后,面對記者采訪,當事各方均保持沉默。其實,這不是個案,建設與文物保護之間的矛盾不會就此罷休。
開發苦衷
地產開發是城市建設急先鋒,因此在文物保護圈內飽受詬病。
河南一房地產企業負責人告訴記者,在開發過程中,之所以有人規避文物勘探,除了難以將勘探經費列入工程預算等經濟因素外,更重要的是出于對開發建設周期的考慮。一旦發現文物,整個項目將長期擱置,一年兩年甚至更久,時間上根本拖不起。
河南省文物局文物保護與考古處調研員楊振威認為,文物保護是國家行為,而建設項目開發多是市場行為,“前者為國家傳承文脈,后者追求效益和效率,這一慢一快就容易激發矛盾”。
除了地產開發,政府項目是影響地下文物保護的另一關鍵因素。在北京,一位長期參與交通工程建設的工程師表示,當地重點工程多,加上之前舉辦奧運會等大型活動,多數項目工期都緊張,顧不上文物勘探,“從上到下都認為兩者的輕重根本不在同一層面上”。
我國文物界著名專家、《文物保護法》主要起草人謝辰生完全不認同上述觀點,“不管是什么項目,遇到重要遺址都要先進行必要的保護,甚至是整體保護。所有開發單位責無旁貸,這是世界共識”。
地方出招
盡管“每周都能曝出地下文物被毀的新聞”,但楊振威感覺總體比上世紀90年代有改觀。
目前,北京正在細化《地下文物管理辦法》。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護處副處長黃威透露,這一辦法將于近期公布。根據辦法,舊城之內建設項目總用地面積1萬平方米及以上、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區之內以及舊城之外非地下文物埋藏區且建設項目總用地面積在兩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報請市文物行政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和勘探。
“不等于上述范圍以外就不做。如通過文物普查等方式被認作有可能出現文物的地塊,也必須進行文物勘探。”她補充道。
按照黃威的說法,通過部門之間協調溝通,文物勘探在北京已得到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的大力支持,“目前絕大多數大型工程都能規范程序”。
作為文物大省,河南省早在2010年就公布了地方版規定,要求項目開工前須同規劃、建設等部門召開“聯席會議”。
挑戰長存
爭取相關部門支持,從規劃、施工等環節著手保護地下文物,是一種思路。有人呼吁國家文物局應同相關部委建立高層面的協調機制。記者從住房城鄉建設部法規司和城鄉規劃司了解到,目前尚未對項目開發在地下文物保護方面出臺過具有實質約束性的部令或規范性文件。
業內人士認為,《文物保護法》在建設狂潮面前顯得依然薄弱。黃威希望,《文物保護法》應該對文物執法的行政權力和力度給予進一步明確。
作為修訂《文物保護法》的重要參與者,謝辰生明確表示:“修訂是要使這部法律更具可操作性,讓文物管理和執法部門有能力、有條件直接提起訴訟。”
更多業內人士則認為,珍貴的地下文物能否在挖掘機前幸免于難,未來很長一段時期仍取決于參與者的態度以及地方政府是否有決心斬斷幕后黑手和灰色經濟鏈。
“不管是房地產項目還是基礎設施建設,都少不了地方政府支持。這直接關聯執政業績和GDP增長,而文物保護無法與之相提并論。”國家文物局一負責人說。
“現行《文物保護法》已經具備一定的處罰力度,對責任人和責任主體的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都有規定。癥結就在于執法力度不夠,導致有法不依、違法難糾。”謝辰生認為,只有待法律戰勝權力、真正將權力關進“籠子”,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一切事在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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