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專家談鳳凰:轉讓經營是否合理?誰來決定收門票?
2013年4月10日起,鳳凰古城開始收取148元的門票。其后,鳳凰“圈城收費”之事不斷發酵,網上輿論紛雜、口水如潮。
鳳凰古城的公司化經營是否合理,門票是否該收,誰來決定收不收費?通過“高票限流”方式保護古城是否值得推崇?在鳳凰古城“門票新政”一月之即,記者專訪了中國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明德,北京交通大學旅游與規劃研究中心主任王衍用,中國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旅游學會副秘書長劉思敏三位旅游專家。
“公共資源”轉讓公司經營是否合理?
事實:從2001年開始,鳳凰縣政府將古城經營權轉讓鳳凰古城文化旅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葉文智),期限為50年,金額8.33億元。鳳凰古城由景區管理方和鳳凰縣政府各占51%和49%的股份。
“我個人認為有三種資源堅決不能轉讓,一是關系國家長治久安的資源,二是先人留下的遺產資源,三是老百姓長期居住,情感交融、形成文化而至今仍為百姓所居住的資源。”
鳳凰古城經營權被以8.33億遠的價格轉讓50年是否合理,中國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明德接受記者采訪表示,一般來說,公共資源是全民所有,政府是代表民意管理資源。但目前地方政府及社會人合作成立股份制公司,共同開發景區,這種共同管理公共資源是普遍現象。“涉及百姓利益的公共資源,需在在征詢百姓意見并且同意情況下才可以轉讓,資源是政府代管的,不是屬于政府的。”
“沒有葉文智的開發,就無鳳凰古城現在的發展狀態。”北京交通大學旅游與規劃研究中心主任王衍用告訴記者,在當前體制內,地方政府讓公司進入,開發景點并做活,公司不具所有權而只有經營權,從利用開發旅游資源角度是新的操作方式,是值得贊成的;但從深層次和傳統角度講,交給私人開發是不合理、不科學的,一些私自抬價收費做法更是欠妥。
“總體來講,鳳凰轉讓經營權有相當合理性,2006年9月6日國務院通過的《風景名勝區條例》第39條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不得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托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中國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旅游學會副秘書長劉思敏認為,轉讓如果是在成為全國著名風景區之前,而且所處地理位置及區域發展水平不高,我認為是允許的。因為我國東部地區地方政府有實力開發,西部經濟發展落后沒有開發優勢,旅游資源轉化成產品并變現是需要前期投入的,如果受益人是全國人民,那么這種公益性資源開發應是中央政府埋單,中央政府不可能開發,地方政府又無力開發,是否就要以經營權轉讓以吸引社會力量投資開發呢?這對帶動當地經濟發展是有益的。
“盡管條例規定不讓委托轉讓,但是不分地點、不分類型、不分發展水平的全國一刀切,按法規一概而論合理與否,并不妥當。” 劉思敏說。
門票該不該收,到底誰來決定收費?
事實:鳳凰自2013年4月10日起收取進入古城門票148元。鳳凰縣政府從中提取“兩費一金” 33元(資源有償使用費、宣傳營銷費、價格調節基金),用于古城維護。除此之外,扣除運營方的代理費和成本,剩余收入由古城公司、南華山公司、鄉村游公司三家運營公司按照固定基數分成。
2013年4月25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將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旅游法》明確規定:“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同時新增了控制景區門票價格上漲的程序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和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的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游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編輯:do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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