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市化:共識、誤區和分歧
最近一段時間,在各種媒體上,城市化或城鎮化是出現頻率最高的話題。直接的原因是,十八大以后,新任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多次講話中對城市化的重要性提到了比以往更高的高度(其實,他的觀點過去也一直如此)。許多人出于對政策重點轉移的預期而熱衷于探討這個問題。但更深層次的原因是,中國經濟經過三十多年的高速發展,正面臨著一個重大選擇:究竟是通過將資源向農村傾斜來解決所謂的“三農”問題;還是通過工業化、信息化使一部分農村人口能自然遷徙到城市當中,結果提高全社會的勞動生產率,從而使得城市反哺農村、工業反哺農業更為可能?這是一個不可回避、值得討論的問題。如果對最近關于城市化問題的討論進行梳理的話,可以概況為“一個共識、兩個誤區、三個分歧”。下面就分別加以闡述。
“一個共識”
大家在討論中初步形成了一個共識,那就是進一步的城市化必須以人為本,必須以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作為城市化的重點。這一點,至少在表面上或口頭上,無人有異議,盡管對如何落實這一共識未必看法一致。
“兩個誤區”
我認為在對城市化的理解上存在著兩個認識誤區。第一個誤區是認為城市化就是圈地造城。一些地方政府一聽說要搞城市化,就躍躍欲試,想繼續走圈地造城的老路,即通過低價征地、高價出售的途徑推進城市基礎設施。這種“要地不要人”的城市化,導致中國土地城市化的速度遠遠高于人口城市化速度,也造成土地資源的低效使用,與經濟轉型背道而馳,因而是不可持續的。這種錯誤傾向的抬頭引起了社會輿論的警惕。
與此同時,從另外一個方面也出現了認識誤區,認為城市化是經濟發展的結果,是自然而然發生的,因而沒有必要強調城市化的重要性。我認為這種想法同樣是不正確的,理由有三:
第一,城市化確實是工業化或經濟發展的結果,但同時,城市化本身也是推動經濟發展的動力。城市化帶來人的集聚、消費的集聚,而這些集聚不但擴大了經濟規模,更促進了分工和交流,由此又迸發出新的創造力,推動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然后又吸引新的集聚,如此循環會推動社會生產力達到比以往更高的水平。所以,城市化與經濟發展是互為因果的。
第二,在當前中國的制度環境下,城市化,特別是新型城市化,不是僅靠自然演化就能夠完成的。目前,我國的戶籍和土地制度都是城鄉二元分割的,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水平不同,城鄉土地的產權保障程度也不同,我們只有著力在政策、制度方面破除各種障礙,新型城市化才能得以實現。
第三,幾年前,新農村建設也同樣是一個熱點,不過現在似乎被遺忘了。為什么?因為歷史經驗告訴我們,沒有一個國家在農村人口在總人口中的占比處于或多于一半時能真正實現經濟現代化。只有減少農民,才能富裕農民,才能最終解決“三農”問題,所以,現在強調城市化的重要性,是帶有戰略性和方向性的。
“三個分歧”
分歧之一:關于城市的規模和布局,究竟是像很多人所說的發展中小城鎮,限制大城市,還是讓市場發揮作用,由就業機會來帶動人口集聚,由市場來決定城市的規模和布局?
十八大報告指出要“更大程度更廣范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這也是社會的共識。勞動力的遷徙、流動是資源配置的重要部分,因此勞動力的流動就應該主要由市場決定。至于不少人說的大城市出現的問題,如擁擠、污染、犯罪等,中小城市同樣存在,未必僅存在于大城市中。因而,關鍵在于規劃和管理。城市規模增大,公共基礎設施的人均成本反而低了,這就是規模經濟的作用。另外,城市的規模也不會無限制擴大,到了一定的程度,城市越大,企業的成本會增大,個人的生活成本也會增大,最終城市會在集聚效應和擁擠效應達到平衡時自然地停止擴張。國外在管理大城市方面既有失敗的例子也不乏成功的典范,值得我們研究借鑒。
分歧之二:關于城市化進程中產生的土地增值收益,是繼續讓政府獨享,還是讓農民分享?
應該看到,目前的土地制度,客觀上為多年來城市的高速發展提供了基礎。但在這個過程中也產生了相當嚴重的副作用。一是地方政府過度依賴土地財政,而土地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所以這是不可持續的;二是征地的盲目和廉價,使珍貴的土地資源不能得到充分利用;而更為人詬病的是,農民不能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導致了大量的群體性事件,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必須讓農民分享土地的收益。目前在農民如何分享上有分歧。一種思路是主張將現行征地補償標準提高數倍。但土地價值是因人、因時、因地而不斷變化的,以任何一個固定的倍數標準確定補償數額,都是主觀武斷的。土地補償數額的合理確定,不在于臆斷一個倍數,而在于找到一個動態的價值發現和評估機制,這一機制就是土地市場,土地補償應該參照土地在市場上的交易價格確定。而更重要的,是要結合土地制度的改革,通過集體土地入市,使農民的集體土地能夠與國有土地同地同價,使得農民集體和農民個人,通過明確土地權益獲得應用的收益。至于由此引起的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減少,可以通過壓縮政府規模、減少政府開支、征收土地增值稅和房產稅、重新調節中央與地方的事權財權,以及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地方債等方式予以解決。
分歧之三:關于農民工的安居和遷徙,究竟是讓農民像候鳥一樣的遷徙,年輕時到城市打工,年老時回到家鄉農村,還是讓他們有選擇的自由,可以選擇定居于城市,享有與城市居民平等的社會福利?
2008年底由于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造成國內很多工廠開工不足,幾千萬農民工不得不回到了農村。對此有些專家稱贊不已,認為正因為他們回去后可以務農為生,不至于閑蕩在城市造成社會不穩定,甚至認為這是中國社會主義特色之一。這種說法是不能接受的。在目前情況下,這僅是無奈之舉。但從根本上說,農民工在城市打工,為什么他們失業,不能像城市居民那樣得到最低保障?!而且,農民工不能定居于城市,造成大量留守兒童與父母分離,得不到應有的關愛和教育,對家庭造成很大的傷害,給社會留下很大的隱患。所以,農業遷移人口必須要享受平等的社會福利。現在有人計算農民工市民化的成本,計算政府需要新增多少財政支出,且不說是否能算得清,單是這種只看支出而不看農民工對社會貢獻的做法,難道是公正合理的嗎?農民工市民化,也將有助于擴大內需,促進社會消費,但更加重要的是,這是實現人的平等權利所必需的。我們不能只有功利計算,更要從“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會主義價值觀出發看待這個問題。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常住人口,為人民自由遷徙、安居樂業創造公平的制度環境”。公安部已表示,將實施居住證制度,讓長期在城市工作并連續居住、參加社會保險的流動人口公平公正有序地落戶。這是正確而又切實可行的舉措。
農民工入城市戶籍后,他們在農村的承包地、宅基地和住房怎么辦?對此有很多不同的說法,有人主張應將入籍與放棄農村土地掛鉤。我的看法則是不應強制規定,應讓農民自己選擇。如果他們覺得在城里工作、生活仍不安定,想保留農村的一切,應該允許;如果他們覺得可以長期在城里工作、生活下去,需要資金使自己在城里定居,則應允許他們流轉、出租、出售自己的財產。寫到這里,我不由想起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出國大潮中,曾遇到這樣一個問題:是否要規定留學生必須回國。小平同志發話了:來去自由。結果呢,現在留學生出國、回國出現穩定的狀態:有的學完馬上回國,有的則在國外工作、定居,有的則兩邊跑,這種結果利國利民,有什么不好。同樣,我們在農民工市民化過程中,也應采取這樣的態度,“杞人憂天”是沒有必要的。要知道,基于法治的個人自由選擇正是社會公平、公正的必要前提。
編輯:da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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