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護亟待立法 保護性開發是關鍵
雖然我省出臺了濕地保護條例,濕地保護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濕地保護法律體系仍不健全。在國家層面,至今我國仍無一部國家級別的關于濕地保護、利用及管理的法律。保護濕地的一些規定多零散地見于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草原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中。這些零散的法律規定對濕地的保護缺乏足夠的針對性、系統性和可操作性,已經無法滿足濕地保護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
省內各市也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確定濕地保護、開發和利用的條例或政策。
此外,我省各地濕地保護部門主要有3個,林業部門管理沼澤濕地,水利部門負責湖泊漂流濕地,海洋與漁業部門負責濱海濕地。這種分頭管理也容易弱化濕地保護工作。
健全濕地保護的法律體系,同時,建立權威高效的濕地管理協調機制,實現以流域或區域為單元的濕地科學管理,避免不同地區、不同部門因理念、目標和利益不同而各自為政、各行其是,是當前濕地保護方面最迫切需要做的事。
保護性開發才是正道
站在已被嚴重損毀的泉水濕地旁,唐在林感慨道:“泉水濕地的開發商有他們的利益訴求,當地經濟要發展,大家想致富,這個可以理解。但作為這座城市的市民,我們也有環保上的利益訴求,各種不同的利益訴求群體之間,要學會互相傾聽,照顧對方感受,甚至是必要的妥協與融合。”
凡是談及保護,很多人都認為與發展相悖,其實二者可以找到平衡點。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土地需求量的激增,對濕地的開發和利用在未來一段時期內仍不可避免。但是不能只看到濕地的直接土地價值,而忽視長遠的生態效益,應該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利用濕地,追求可持續發展。
有專家建議,我省相關部門與科研院所應對全省濕地資源現狀進行綜合調查和研究,建立濕地基本信息數據庫和動態模型,為我省濕地發展的規劃、管理和保護提供科學依據。我省應盡快制定并實施相關的濕地管理與保護規劃,規劃的制定要充分考慮協調城鄉發展、土地利用、港口交通建設、工農業發展的關系。在此基礎上,建立和完善濕地開發利用的審批制度,停止一切不合理的濕地轉向利用活動。同時,各地的發展規劃的制訂和修編等都應充分考慮與全省的濕地管理與保護規劃相銜接。
這樣做有利于在對濕地開發利用不可避免的情況下,將破壞性開發變成保護性開發。
著名濕地保護專家陳克林對記者說,對濕地如果光從保護上談,這條路就越走越狹隘。合理利用濕地資源,才是對濕地的最好保護。許多國家根據本國的情況,充分利用濕地所具有的特殊景觀和生物多樣性資源,在濕地自然保護區通過開展各具特色的生態旅游來提高公眾意識,使社區有效參與濕地保護工作。這種生態旅游開發、保護和利用措施已成為當今濕地保護工作的一種有效途徑。在保護濕地的基礎上,如何可持續利用濕地,讓濕地在發揮生態功能的同時,產生經濟價值,從而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是我們今后努力的方向。
編輯:zhao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