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文物保護應發揮政府和民間的合力
近日,國家文物局公布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文化部副部長、國家文物局局長勵小捷介紹說,依據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統計,近30年來消失的4萬多處不可移動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毀于各類建設活動。
上述報告強調,現行《文物保護法》在一些方面已同文物工作實際不相適應,建議將其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及時修改完善。我認為,要制止一些地方政府的“大拆大建”、“毀真造假”的錯誤決策,在《文物保護法》將來的修訂中,有必要引入更多更強有力的制衡權力和公眾監督因素。
首先,從中央和地方關系的角度看,應當用更多權力制衡來約束地方政府的行為。在目前文物保護行政并非“垂直管理”的局面下,地方文物部門作為地方政府的組成部門,在城市行政長官的錯誤決策前,想有效糾錯糾偏,難免“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勵小捷對媒體所說:“一些政府主導的開發項目與文物保護發生沖突時,同級文物部門很無奈”。《文物保護法》不妨參照其他部門的“地方督察局”制度,設立派駐地方的國家文物督察機構,對地方政府進行制衡。
其次,有必要提升文物行政在地方政府中的地位。不少地方文物部門的級別本來就不高。近年一些地方的大部制改革嘗試,又將本來獨立的文物部門撤并,致使文物行政的話語權更加有限。大部制改革應當因地制宜,在文物遺存極其豐富的城市,文物部門理應加強而非削弱。《文物保護法》可以考慮在歷史文化名城,特別是著名古都,設立獨立的文物部門,并提升其在同級政府中的行政級別。
然而,僅僅依靠行政內部的制衡,并不能完全杜絕“法人犯法”的現象。《文物保護法》有必要進一步鼓勵公眾的參與和監督,形成政府和民間的合力。
形成合力,前提是文物行政的陽光透明。例如把城市不可移動文物名錄等信息公開,對文物拆除、遷移、修繕等行政許可進行公示,編制文物保護規劃,建立征求公眾意見制度,都亟待從國家立法層面自上而下推動。《文物保護法》有必要進一步對接好《行政許可法》等行政法律法規,在重大文保決策中建立公示、聽證制度,以實現“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當前,有的城市以文物保護作為“征收”的借口,強制性動遷居民,對公民的物權構成侵犯。為此,《文物保護法》可參考《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等地方性法規,規定地方政府置換或購買私人文物建筑時,需以“經與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人協商一致”為前提,不能讓“保護文物”成為剝奪公民祖宅的荒唐理由。
形成合力,還應充分發揮社會團體和志愿者的作用。近年來,在北京、南京、福州、天津、哈爾濱、(福建)上杭等很多城市,很多志愿者、社會人士和民間團體,在一些古舊街區面臨拆遷時發揮了被國家文物局原局長、故宮博物院院長單霽翔譽為“不可低估,無可替代”的巨大力量。在文保立法中,有必要進一步鼓勵志愿者和民間團體的參與。
(作者系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講師、政治學博士)
編輯:zhao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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