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發(fā)布
為促進考古遺址的保護、展示與利用,規(guī)范考古遺址公園的建設和管理,國家文物局制訂并發(fā)布了《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辦法(試行)》,對考古遺址公園的概念和責任主體、評定程序和實施細則、管理運營和退出機制等作出了明文規(guī)定,鼓勵、支持各地依法建設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大遺址保護是近五年我國文化遺產保護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十一五”期間,我國有100個大遺址項目進入文化發(fā)展規(guī)劃。在即將到來的“十二五”規(guī)劃中,預計可建成30處考古遺址公園和50處遺址博物館。
據介紹,符合以下條件的遺址,可向國家文物局提出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申請:已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guī)劃已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布實施、考古工作計劃已獲批準并啟動實施、具備符合保護規(guī)劃的遺址公園規(guī)劃。
對于那些已初具規(guī)模的考古遺址公園,只要對遺址的破壞行為已得到控制或糾正的、所有建設項目均符合遺址公園規(guī)劃、已向公眾開放,或已具備開放條件、無重大安全隱患的,可由遺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政府提出評定申請,經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后,報國家文物局。評定合格者,授予“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稱號。
國家將對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實行巡視制度。一旦評定為國家考古遺址公園,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和功能,不得侵占其合法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用地性質,不得開展任何不利于遺址保護的活動。
國家文物局《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評定細則(試行)》同時公布。
編輯:royal